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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条件
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登记程序
(1)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自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用途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